一、受理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有关住院证明材料(出院证、结账单等)及以下证件: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军官证、护照等);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等)或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
(五)患者为未成年人时,监护人需提供出生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同一户籍编号);代理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监护人的授权委托书、患者和监护人的法定关系证明材料。
二、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复制病历资料时,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公检法部门需到医务科更换介绍信、医保部门需到医保办更换介绍信后到病案管理科办理;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四)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按照山西省物价局规定收取复制病历工本费, A3 纸每张0.6元、B4 纸每张0.5元、A4 纸每张0.3元。
四、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咨询电话03553128045(办公时间)。
五、2017年7月之后出院患者的住院病历可以在工作时间持相关手续直接到病案管理科复印病历窗口办理,之前的住院病历需要在窗口或电话提前预约登记。
急救电话:96222
门诊就医咨询电话:0355-3128457
行政办公联络电话:0355-3128018
Copyright © 2019 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 版权所有 晋ICP备11005070号-1 晋公网安备14040202000105号